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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破产法总则总结(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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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其实,总则的部分已经结束,讲了也有几天,算是花了很多时间,但是我觉得,至少踏踏实实去学习,学习法律逻辑,还是让我受益匪浅。

下面就归纳一下破产中,总则的核心要点,可别忘了,说不定以后的读者中,会有人成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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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总则,它围绕着一个破产流程推进去推导他,首先,找到了它的破产适用对象。破产对象是以小新华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才能够适用。

它还要有破产原因,原因是表面实质的双重的资不抵债,1+2或者1+3的情况。是到期不能还债,表面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实质是二选一,一个是各种资料报表体现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偿付能力的缺失,很抽象的表现是人没了,钱没了,强制不能的,长期亏损一片黑暗。

有了原因之后,就可以启动申请受理了,申请的时候重点强调,债务人债权申请。债务人申请,三种程序都可以启动,而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要是充分的1+2或者1+3。债权人,他只能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他不会申请和解!而他提供证据是,单一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实质的他是提不出来,咱们有不苛求,而那个是交给债务人异议的时候,债务人自行提交的。

当然,在申请的时候,我们讲可以撤回,时间点是受理之前。然后诉讼费别管,谁都不用管,也不用预交,这是一个特殊的民诉流程,是先受理后交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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