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企业家的是:第一,要重视。“陈述、保证与承诺”中的内容,看似是走形式,但企业家一定要审慎对待,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斟字酌句地研究每一句话的内涵与潜在的意义,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诚实第一。切记:PE投资基金不是企业的敌人。对于企业存在的某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明智的选择是在事前与PE投资基金进行充分沟通,而不是加以隐瞒。这样,也就不会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签署不利于自己的保证和承诺条款细则。
第三,加以必要限制。可以在一些关键词前面加上一些限定词,如“知悉的”“重要的”等,以免自己的责任被无限扩大。
第四,保护自己。既然这种保证及承诺是双向的,企业就应该充分利用该条款,使它成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利器,而不是今后追究自己责任的工具。
7.特别决议条款
PE投资机构投入资金后,即成为企业的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在董事会占有席位。不可否认,资金一旦投入企业,就不再受到PE投资机构的控制。所以,PE投资机构为了降低企业在重大财务、经营决策等带来的风险,会特别约定在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某些决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特别决议条款是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没有定式可言,就不在此示例了。
8.信息知情权(right to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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