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锋,与妻沈翊江于1994年夏相识相恋,至今已30载。
-----正文-----
“本人陈锋,现住址江落沉畔94号。
在清醒状态下,我真实无误的表达并确认这是我唯一且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该遗嘱将于本人离世6个月,计183天后,由代理律师严锐公布。
一、财产分配
我对自己的财产作如下分配:
1.我的现金储备将会在我去世后用于支付丧葬费用,余留部分由沈雁南先生继承。
2.我名下共有九套房产,其中,江落沉畔94号,由长子陈纪行继承,淮悦江里32号,由次子陈述行继承,淮悦江里34号,由三子陈年桢继承,淮悦江里58号、59号,由女儿陈妤珂继承。其余房产经严锐代理,可转变为现金或股票形式,由四子女平均分配。
3.我的遗产中包括但不限于除房产之外的实物、收藏品、无形资产等根据沈雁南先生的意愿进行处理。
……
二、遗产执行人
我指定严锐作为我的遗产执行人。此人将负责遵守本遗嘱的所有规定,并协助财产分配工作。”
除了自己得到的那部分有些超乎想象之外,这似乎是一份很寻常、很刻板的遗嘱。公司的股权早在陈锋离世之前就分配好了,没什么争议,陈述行也得到了应当属于自己的那份。
“暴富的感觉怎么样?”对于这个分配结果,陈纪行并不意外,还有兴致跟沈雁南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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