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和湖人打得相当焦灼。
最后16.9秒,罗尔·邓从科比手中断球,扔给罗斯。
后者标志性的贴地变向,一路加速,弯道超车,杀入篮下,拉杆抛投!
88:87
准绝杀,留给湖人4.8秒。
黑曼巴怒了,一顿操作猛如虎,上来就是一打九,0.1秒出手,被罗尔·邓血帽……
公牛赢了!
德里克·罗斯是人逢喜事精神爽,赚了钱,青史留名,还能赢球,生活不就是这样?
NBA有很多条款都是用巨星冠名的,比如:
“拉里·伯德条款”。
这是好的,它标志着忠于球队的潜力球员的努力方向。
再比如:
“阿里纳斯条款”。
这是不好的,是为了保护母队,以便能够留住那些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二五仔……
显然,“罗斯条款”是好的。
它可以看做“拉里·伯德条款”的升级版,专属于菜鸟合同中崛起的天才巨星,后来者但凡能够触发这一条款,将是何等的荣耀!
三天前,触发了自己条款的罗斯跟公牛提前续约,合同金额是5年9400万美金,起薪1600万。
合同总额比停摆前续约要多1100万!
罗斯谦逊的说:
“我不爱钱,我是为了胜利……”
一股子浓浓的,令人酸楚而无可奈何的,凡尔赛派阿里马流的气息扑面而来!
其实,他并不是第一个“罗斯条款”的受益人。
第一个享受到“罗斯条款”的是杜兰特,作为2007年的榜眼秀,在四年新秀合同期间,他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两次入选最佳阵容一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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