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万物复苏,草长莺飞,气候开始真正转暖,农忙耕种也开始了。
大秦进入新的一年,来到了开明三年。
经过两年的时间,新朝官员体系,监察制度等都更加完善,进入正轨。
尤其是开明二年的年末,王康进行了肃清,使得吏治更加清明。
新朝建立的前两年,王康一直所在做的其实只有一件事,那就是推行秦律。
社会的一些乱象,包括土地兼并,贵族特权,税收制度等,都进行了从根本上的改变。
而这些也都加入秦律中,成为基本律法,来保障最底层城民百姓的利益。
当然,王康也明白,政策制定容易,但最终目的,是要执行下去!
关键还在于地方。
这就需要一套成熟的体系。
为此,王康花费心力,在原大楚诸侯国的基础上,重新划分行政辖区,制定出等级分明的官级制度。
为了避免官员长久在一地任职,容易滋生霸权,也容易造成独大,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措施。
比如规定达到一定品级的官员不得在户籍所在地任职,并且在一地任职,还有一定的年限,到期轮换。
加强官员考核制度,加强监察制度。
中央对地方有失控制,有很大原因是交通不便,联系不便,这是时代环境限制。
以大秦版图,偏远地区来一趟京都,需要数月,甚至一年的时间,这对政令下达的时效性,以及管理,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大规模的修路,这不现实,而且也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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