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要实现真正的民主,那么就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虽然看上去很平凡,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点——中央的权力制约、地方的基层自治,换言之,中央政府没有对地方官员的任免权,并且中央政府的官员和首脑之间也不是互相从属的,而是由宪法决定——任免权掌握在法律手中,由国家宪法的代表者司法机构来掌握。
中国古代从社会性质上来说是不折不扣的中央集权制,中央掌握最高权力,皇帝或者某一个权臣掌握最高权力,但是他们有一点做得很好的,就是县以下的行政问题全部都是由地方上自己选举出来的德高望重可以服众之人担任的,从秦代开始的“三老”到民国的保长甲长,其实都是地方基层自治的一个体现。
皇朝中央集权体制下的行政机构,最低层只达到县一级,再往下,就是地方自治了,也就是说,从县一级往下,并没有中央正式任命的行政官员存在,而是由大大小小的家族和家庭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一个村落,按照威望来大家一起选择管事的人,互相订立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规则,接受县政府的统治。
从大秦开始,一直到满清,再到后来的民国,都一直如此,中国社会的村庄气息相当浓厚,并且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历代政府都没有对村庄进行过行政干预——他们认为这样一来太过繁琐,村庄的实际负责人,可以说是由本地居民选举出来的,最原始的地方自治和民主,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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