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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章 WTO一国四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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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巴解,不是我们的重点,我们需要了解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主权国家,一个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你没有看错,是间!)

而对于主权国家,我们主要讲三个方面的核心制度。

第一个,国家主权豁免;

第二个,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第三个,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那么,我们就一一来分解,先看第一个,国家主权豁免,都有哪些呢?

在国家主权豁免中,有一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绝对二字是重点。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成为另一个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对象。(但是,这个只是针对国内法院,并没说,国际性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它的审案对象,那就是国家咯)

还有但是!!(任何原则都存在例外!)

国家主权豁免,是权,而权是可以不要的。唯一一个可以作为国内法院管辖对象的例外是什么呢?

那就是国家对自己管辖豁免权进行了放弃。但是放弃又需要条件,必须是自愿。而且,还是针对特定的案件放弃。最后这张放弃的意思表示要明确,而明确又包括了明示和默示。

重点需要说一下默示是什么!默示放弃,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那些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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