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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章 破产中的待履行合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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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我们顺着昨天的内容,去看一下破产法中,申请和受理这个点的后半部分。

——分割线——

咱们讲,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在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的起点是受理。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诉讼资源深入之前,那个什么申请啊,准备交资料的过程,都是在准备的过程。并没有真正启动这样一个流程。

而受理,开始了破产程序后就开始进入到司法资源,涉入整个的司法干预的过程了。所以会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首先,我们提到了在受理的同时,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个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推动者,也就是破产管理人这样一个角色,所以是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过程。(那么,什么人做破产管理人呢?)

破产管理人,可不是真的只有一个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而是一个团队。你想啊,一个企业破产这么重大的事情,都快相当于商业中的死刑了,就一个人解决这个问题?你觉得可能吗?(所以,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团队!但具体是什么呢?之后再讲)

第二个问题,就提到了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起到一个配合,或者提供帮助的角色。

第三个问题,就是个别清偿无效。

我们都知道,在受理之后,之所以能受理破产是因为企业它有资不抵债的客观前提,也就意味着,这家企业当中所有的债权,是不可能被全额清偿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任何一个债权人跑过来向企业讨债,如果这时候破产管理人把他的债都还了,那就意味着他对别的债权人发生了巨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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