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到整体,一共讲了五个内容。
他们分别是:
股东的知情权。(第一个)
还记得吗?在知情权的时候咱们讲了,以财务会计账簿为核心,还有一类是非核心资料。(比如什么章程、财报、决议等等这些)
从宏观上,这两类资料在两种公司的股东中的分配权利又是怎么样的呢?(回想一下)
对于会计账簿这个核心资料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查阅权,但是没有复制权利;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东而言,查阅和复制都有权利。
但是同样两种资料下放到股份公司呢?对于这个财务会计账簿核心资料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权也没有复制权;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从微观上,对于查阅权的保护又是怎样的呢?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查阅权是书面形式申请的,直接要直接查,没有门槛,但是公司可以拒绝。但是理由何在呢?(公司说,你的目的不正当)查阅权是身份权,不能被决议等剥夺。实际投资人,不是股东,没有查阅权。(最后胜诉的原告,有查阅权,并包含部分内容的摘抄,如果看不懂可以请第三人辅助;但是如果没有账目可以查,那么就告高管个人!)
决议的瑕疵。(第二个)
但凡是无效,不生效的情况下,就有三种情况。
要么无效、要么不成立、要么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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