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下面接着上面的内容,咱们继续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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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也也说到了两种犯罪的黑历史无法出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也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这两个是不可能的。(可是我想,其他的犯罪能够吗?我感觉也算是黑历史了!有黑历史也不能给做董高监)
可是,这个黑历史只是说的犯罪的一方面,还有两个黑历史,别人也不会让你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是什么呢?
一种是,你把别的企业给搞死了。你想想,你搞死了别人,我肯定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你可能会搞死我啊,对不对?我不得以防万一,把这个黑历史给踢咯?
而这种情况的搞死法,有一种死法是搞得别人企业破产咯,那你是他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啊,对其破产你有个人责任,三年之内,算你搞死的,也是黑历史。(这是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破产、职位、个人责任、三年只要是少了一个,那就是不是黑历史了......)
另一种搞企业搞死的手法是什么?就是企业被你搞得因为违法而被吊销了执照,责令关闭了。这时候,如果你是他的法定代表人什么的,同样要求有个人责任,三年内。(我想说,这人真的要是有本事啊,企业都能搞破产,搞得吊销执照!)
于是,总体的归纳就是犯罪的、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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