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又是新的一天啊,对,一看时间,竟然都快四月份了。民法、刑法看完了;民诉到了百分之四十。想想,时间已经过去了八十天左右,每天一章看到了现在,写到了现在,感觉不容易,但是现在已经习惯了。
好,开始今天的内容。
——分割线——
【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这一章要讲什么?
其实也不算很难,就是保护某些东西,还有可以事先获得某些东西。要说很难,肯定是不难的,因为它只是告诉我们怎么处理,方法都告诉了我们,还会难吗?
【保全】
什么是保全?
“是指为了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太长了!)
简单来说,就是把财产、行为、证据好好保护起来。(这是指对象)
(行为,你可以理解为,有人要打我,那我不得被保护起来?)
——保全的种类——
第一个,是诉前保全。
为什么出现诉讼前的保全?我们不妨想一下,什么会在诉前?那是不是不保护,就坚持诉讼开庭的那一天了?(嗯!很有道理!)
所以,它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必须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也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二个,是诉讼保全。
是指在过程中,但为什么是在过程中?那到底是遇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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