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的章节,发现讲述并没有太好的规律,之后,会形成一个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知识点。
先讲一个与法律不太搭边的东西,哲学,但是却给我了一个启发。
在哲学上,有一个东西,叫“人生终极三问”。
我是谁?
我从哪里来?
我到哪里去?
而这个东西,却给了我对知识点的理解。
这个法律名词是什么?
它是怎么产生?
它怎么结束(怎么做)?
所以,开始今天的内容。
第二十章:违约责任。
上一章讲述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违约,就是合同产生了之后,相对的责任履行,没有做,构成了违约,当然,这是我个人的意思理解,并不是法律上的解释。
违约责任,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
所以,违约的产生,是先有了合同,而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
(打个比方,我去买可乐,却发现钱带少了,我说先给我,然后我带钱来,但是我没却没有再回来,这就构成了违约,也可以说,这个人很无耻,很没道义。)
于是,我们可以知道,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是当事人一方对另外一方承担的责任(我应该付钱);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我逃跑了);
它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这是违约的四个特征。
上面,就是这个法律名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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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们综上又能知道什么?
那就是这个违约责任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任何的东西产生,肯定需要东西啊,不能你说违约就违约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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