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个很奇怪的东西,有些时候会感觉律法过于严厉,可有些时候却又感觉不是这样。
古代和现代,虽然都有律法,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两个律法是有区别的。
从人权方面来说的话,显然古代的律法更能让人喜欢一些,因为这是个人法共治的时代,尽管商鞅变法是希望将秦超变成一个法治时代,但是很显然,他没有做到,但却在这方面开了个好头。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来讲,人治自然避免不了各种问题,贪腐,徇私舞弊等等。
而后世则是过于强调法治,也不能说这样不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是个谁说谁有理的年代,而且,即便是后世,也不能彻底的避免这些问题。
而李元吉设置法院制度,将审判的权力从各地官府中剥离了出来,这显然是进一步的对法制社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环境。
但问题在于,这显然是个法不责众的问题。
而这也是这个案件的最终难点,一个没有人可以解决的难题。
放在以前,便是一群人聚众造反,最终要被砍头问罪的,也只能是那些领头的,以及担任主要职责的人,对于普通的小喽喽们,是不会有任何处理的。
一是人太多,不好处理,二是安抚人心,避免更大的混乱,三是圣恩浩荡,趁机宣扬一下。
而说一千到一万,这么做的原因还是因为那些基层的参与者没有什么权力,也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即便是不处理他们,对于国家来说也没有任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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