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之所以演变成为“恶法”,其实是有着一种必然性。
大宋当时的财政收入锐减,而军队等财政支出每年耗费着巨额的财力,令到当时的财政是“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时下的官员改革的呼声大起,而王安石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在宋朝宗登基,这位久慕于王安石的新帝亦是希望通过变革来改善朝廷的财政问题,故而授予王安石参知政事之职,次年拜相。
王安石亦是扛起了改革宋朝的这一面大旗,为了实现“理财救国”的抱负,亦是提出青苗法并在各地进行实施。
由此可见,青苗法的诞生并不是要拯救万民于水火,而是为了解决宋朝的财政问题,企图从“青苗法”中得到源源不断的利益输送。
虽然在制定之初,青苗法体现着“温柔的一面”,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快就暴露其“高利贷者的面目”。
事实亦是如此,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两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假如当地官府向百姓发放的半年期利息是三分息,那么一年的利息则已经高达六分息,这种利息不可谓不高了。
哪怕“青苗法的利率”能够低于民间的高利贷,但亦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对借贷者同样是一种伤害,跟着那些通过高利贷敛财和吞并土地的乡绅并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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