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始陆续发回要求提供的材料了,赵慕慈也带着团队展开工作了。在IPO上市工作中,作为发行人律师的工作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各项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但原则上,律师应基于独立中介地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公司各项历史过往、当前经营及未来计划均合法合规的专业书面意见。
尽职调查的具体侧重点,是为发行人公司资产重组、私募、股份改制及首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对发行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东和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业务、关联交易、重要合同、重大诉讼、守法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后续上市不同阶段的要求,提供方案建议、咨询意见、与审核机关部门进行沟通,接受有关法律问题的质询,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协助上市人公司与其他参与本次IPO项目的中介机构一起工作,共同推进本次IPO工作得到预期效果等。
由于证券法进行了新的修改,IPO上市由核准制改成了注册制,与注册制相配套的现场检查与督导也随着《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的颁布开始成为新的游戏规则,这意味着证监会已经转换了角色,不再高高在上等着吃饭,而是从厅堂府庙里走出来,参与到由发行人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一手操办准备的IPO申请准备工作中,对现场工作底稿和发行人公司实际情况和上市条件进行问题导向检查和随机抽取检查。这也意味着发行人公司上市资质需要名副其实,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勤勉审慎义务需要更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修改的《证券法》中对中介机构责任的压实其实也就是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要求的变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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