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倭江户停战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倭国皇帝取消皇帝封号,改为倭王,向大明表示臣服,永不背叛。德川家为倭国世袭将军,皆和倭王一起,受大明册封才能继位。
第二,倭国割让萨摩藩领土给琉球国,割让九州岛剩余领地给大明。岛上之倭人,准许在两个月内变卖其未能带走之财物,离开九州岛。至于已为俘虏之倭人,须得服苦役五年赎罪。服役期满,可返回倭国。
第三,倭国赔偿大明军费等相关开支,共计金额为白银两万万两。
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倭国之便。
如果白银无法缴足欠款,可用黄金、铜、硫磺等物折价替代。
第四,倭国开放所有地区,不但准许大明百姓前来做买卖,还必须是最优惠的待遇。如若明人牵扯倭国官司,明人之审判,当交由大明来审判,倭人不得定明人之罪!
第五,为和倭国沟通之需,特派明使常驻江户。所住区域,倭人不得擅自进入,安全职责亦派明军负责。
这份条约在倭国这边签订之后,还需要大明皇帝同意。
蓝天保和户部右侍郎以及兵部右侍郎商量之后,便和倭国这边达成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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