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星期五。
这一天,柳下辉与兴隆超市的梁老板签订了兴隆商铺的租赁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租期十年,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二,租金一年一交,第一年租金八万,以后每年按10%的比例增长。
三,第一年免半年租金,免掉的租金留做押金,合同到期后退还!
四,违约金50万。
合同条约基本上按照上次商谈的来签订,也就附加了一个50万的违约金,这个数额也是柳下辉与商铺原主人签订的违约金数额。
合同签订后,梁老板的动作也非常快,立刻就安排人开始对商铺进行装修。
而铁皮大棚的搭建也进行得如火如荼,按现在的进度5月25号之前是肯定可以搭建好,赶在6月1号之前开业是完全没问题的。
老爸也顺利的把村里的狗王柳二狗请了上来,毕竟这个年代没几个农村人能抵抗得了一个月两千大洋的诱惑。
服务员的招聘也非常顺利,毕竟柳下辉麾下的产业,服务员的最低工资都是三百一个月,这样的工作岗位在此时的县城,还真不怕招不到人。
而就在一切进展都非常顺利的时候,老柳鸽王汤的崔师傅,却非常突兀的向老板柳下辉提出了辞工要求。
“崔师傅,为什么要辞工,是对工资待遇不满意吗?”老柳鸽王汤的包厢里,柳下辉对低着头的崔永峰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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