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闯了‘限速’要接受行政处罚的话,但是若是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按照现代的法律就有转为刑事的可能,而让赵昺感到有意思的是宋律则是直接转为刑事案件,且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处罚,并制定了详细的细则,使他感到比之现代还要严厉。
在宋刑法中将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也要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宋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在现代有‘消防车撞死人不偿命’的说法,宋律也有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仍会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律同样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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