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包拯要是像“包公戏”表演的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包拯不经复审、复核便下令处决罪犯,这完全就是擅权,是犯罪。别说皇帝容不下这种臣子,就是同僚也会将其弹劾下台,其也根本没有机会铡了陈世美。
因为大义灭亲铡了自己的侄子而获得‘青天’美誉的包公,在赵昺看来这也是掺了水的,因为以他所知这种情况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下发生的几率太小了,当然这还是在包公真的有这么一位侄子的情况下。而实际上包公生前留有一条家训:
“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他的子孙也确实没有辱没祖宗,子包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包拯显然并没有一个成了贪污犯的侄儿,又何须大义灭亲?
而宋代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即便包拯确有侄子犯罪,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亲。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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