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原告律师的指控和申请,法官翻了翻原告提交的质证意见,问合伙人和Cindy:“这些材料之前都寄给你们了,有什么说的吗?还是默认了?”
合伙人毕竟久经沙场。虽然心里发慌,面上还是稳稳的。他解释道,自己不久前刚接手这个案子,这些证据材料他都看过,没看出什么伪造的证据来。对方律师怀疑自己伪造证据,那是不可能的,毕竟他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况且他只赚一笔律师费,这么大的涉案金额,犯不着以身犯险。
这是比较聪明的策略。与其被法官认为是知法犯法故意伪造证据,不如令其认为是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最多被鄙视一下不聪明,不专业,也无伤大雅。
合伙人又讲,对于对方代理人认为有瑕疵、涉及伪造的部分,他会进一步和当事人核对确认,并随时向法院汇报最新情况。
法官准许了,同时讲道:“法庭在此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双方代理人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合伙人没有做声,心中不由的感叹好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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